这种背离现象值得深思。
2005年是转折之年,奥康纳辞职,伦奎斯特病逝,最高法院的力量格局再次失衡。这一判决当时即遭到最高法院法官之一霍姆斯的反对。
为迎合极端保守派势力,小布什总统先后将约翰·罗伯茨、萨缪尔·阿利托送进最高法院。一个月后,奥巴马宣布提名现任首席政府律师艾琳娜·卡根为大法官候选人,成为美国历史上第4位女性大法官。洛克纳是纽约一面包房主,他起诉纽约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的法律侵犯他的合同自由,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竟判定他胜诉。罗斯福1936年再度当选总统后,着手重组最高法院、他提议将最高法院从9人增加到15人,意在任命支持新政的进步人士,以压倒现任的多数保守的最高法院法官。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法院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刑讯逼供、无理搜查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
1980年,共和党人里根在大选中战胜吉米•卡特,美国从此进入新保守主义年代。在美国,最高法院就是罗马时代的元老院,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九位大法官不经民选,而是任命制,而且可以任职终生。故而,唐惠的国家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实行国家赔偿。
不可否认的是,劳动教养作为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一种惩处手段,对现阶段的中国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然而,到了2011年全国两会前,新华社的电讯通稿却称: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进行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草案起草研究,有关部门准备进行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出于维稳之考虑,永州市劳教委只能一口咬定当初对唐惠实施劳动教养的决定是合法的。日后若果真如此,此乃与中国现实国情相吻合的法制(治)进步。
平心而论,面对女儿被摧残及本人被强制劳教带来的双重打击,唐惠的赔偿要求一点不过分。《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这就意味着,改革劳教制度,决非颁行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那般单纯,它无可回避的涉及征地制度、拆迁制度、上访制度、反腐制度、异见表达尺度等一系列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同步改革及相应的制度变更。由于轻率行事,永州市政府从唐惠案曝光的那一天起,立即陷入空前孤立,迄今难以摆脱。但鉴于现实国情及隶属于各级政法委的劳教委流于形式及考虑到维稳之急需,相应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多半情形下只是摆设。然而从劳教制度甫一降生的1957年起,在不同历史阶段都出现了不同的异化,被劳教对象的范围则在一轮轮异化中不断扩容。
于是,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施行,政府即引入了劳教复议措施:即允许被决定劳教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申诉,申诉失败还可提请行政复议。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如今,名义上劳教决定权归各级劳教委行施,但实际操作层面则主要呈现为公安一股独大,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亦缺乏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监督与制衡。1957年,笔者后来的老丈人被错划为右派,开除党籍、清除出干部队伍,1958年夏天起被施以劳教教养开挖水库。
另一方面,半个世纪以来,劳教所承担的功能必须要有替代制度接盘。如果因为劳教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被错用、滥用而全盘否定劳教制度曾经起到过的历史功效,同样不是实事求是讨论问题应该秉持的态度。
说到替代,在实务层面,甘肃等四省四座城市的矫治试点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相对成熟可供面上推广的模式。第五、推进改革务必取分轻重缓急,顾及条件与可能。
当年,孙志刚因收容审查致死引发社会舆论大哗,迫使政府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其一、劳教很难再如2003年终结收容遣送制度那样简单一废了之。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本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在当年4月举行的第十五次人大常委会季度例会上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还有,劳教制度与我国已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无法接轨。也即劳教的最高期限为四年。1957年8月,经当年的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颁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980年劳教制度再作微调。而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只属于法规级别,却赋予劳教委限制和剥夺劳教对象的人身自由权力。
第三、眼下违法行为矫治法之所很难在短期内颁行,一个不容回避的关乎全社会的大困惑是,日后的违法矫治如何面对诸如征地、拆迁、上访、反腐、异见等引发的社会冲突中的极端案例?站在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立场上,他们尽可以单纯从法理出发不及其余,可站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角度,政府却没有任何退路。拿此大法条一对照,未经司法程序,未经审判仅由劳教委审核的劳教决定,显然有悖依法治国的大方向。
简言之,新的违法矫治行为的决断,将由以往的行政流程改为司法流程。1967年起公检法被彻底砸烂,包括坏分子和臭老九在内的九类人改为群众专政,劳教制度一度名存实亡。
重新恢复劳教制度是1979年。而唐惠本人却因多次上访严重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而被送进当地劳教所。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它非但于事无补,反倒令国家和政府在解决具体问题是过分谨慎,更显缩手缩脚。
准备好替代方案是劳教制度改革取得实质进展的前置条件。劳教制度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
第二、其最终决断权依然主要取决于公安的意见,同级检察院和法院无实施监督和审核职能。1982年邓小平决定实施建国后的首次严打
第四,劳动教养场所要改革。当然,我们也都知道所有的公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也都有滥用的倾向,所以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要避免腐败,还需要他们能建立内心的道德自律。
第三,劳动教养的期限要缩短,现在是一到三年,必要的时候还要延长一年,既不能跟刑法相衔接,也不能跟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政拘留相衔接,劳动教养的时间应该控制在半年或者几个月之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到了教育改造的目的就可以。另外就是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时候,还要强化程序上的保障。这就意味着以后的信访要按照法治化的轨道发展。所以司法权力运行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一方面让司法机关更好地按照司法规律行使司法权力,特别是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另外一方面就是要让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党政部门避免对司法权力运行的不当干预,要保持各自权力之间的距离。
政法会议此番也提出了改革信访制度,那么应该往何种方向改呢?马怀德:信访制度改革是四大改革中的第二项改革,信访的问题在哪里?一个是功能错位,本来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设置的听取民意,反映民意,是一个信息收集的渠道。有些领导又通过批示的方式,通过信访的途径随意地否决法院生效的审判。
编者按:从去年10月9日,国家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公开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到今年1月7日中央政法委电话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劳教制度改革作为今年政法体系改革的四大任务之一,劳教制度改革已经从幕后走上了台前。南都:政法工作会议还专门强调了政法机构的能力建设,提升五个能力,加强工作效能,这是否也是改革内容的一部分呢?马怀德:政法机关的能力建设是和这四项改革联系在一起的,司法公信力也好,司法权威也好,都是和政法队伍的能力高度相关。
所以下一步要清楚明白地告诉社会,哪些犯罪行为还是会被劳教的。最低层次是不敢腐败,你腐败之后会受到惩罚,任何人都逃脱不了这种惩罚的话就不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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